@font-face {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face { font-family: "宋体"; }@font-face { font-family: "Calibri"; }@font-face { font-family: "黑体"; }@font-face {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face {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font-face { font-family: "仿宋"; }p.MsoNormal { margin: 0pt 0pt 0.0001pt; text-align: justify; font-family: Calibri; font-size: 10.5pt; }p.MsoFooter { margin: 0pt 0pt 0.0001pt; text-align: left; font-family: Calibri; font-size: 9pt; }p.p { margin: 5pt 0pt; text-align: left; font-family: Calibri; font-size: 12pt; }span.msoIns {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blue; }span.msoDel { text-decoration: line-through; color: red; }div.Section0 { }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发挥人才在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关于对县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结合阿勒泰地区教育系统实际,制订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各县(市)乡镇、村级学校教学一线任教的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师德高尚,师风严谨,严格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且注册合格。
第五条 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第六条 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担任校长(含副校长)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在申报过程中如发现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高级教师职务从事教学满5年,且在乡镇、农村学校连续任教满5年以上。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师范专业学历,受聘高级教师职务从事教学满8年,且在乡镇、农村学校连续任教满5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较出色的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定期与家长保持良好联系,积极开展家访工作,家校共育成效显著。积极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得到高度认可。
2.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和技能,教学业务精湛,形成独特风格,受到学生欢迎,得到同行认可,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能准确地对所带班级每个学生进行学业述评。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和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下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任现职以来,指导本学科中青年教师2名以上,每学年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2节(次),累计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不少于2次。
5.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工作量达到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书记、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一,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节。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期间,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获得地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类表彰。
2.获得特级教师或本教学领域地区级以上“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荣誉称号。
3.教师个人或所带班级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4.在地区级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教学成果三等奖。
5.公开发表高水平教育教学论文1篇。
6.参与或主持完成地区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第十条 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且在乡镇、农村学校连续任教满5年以上。
2.具备中等师范或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连续从事教师职业30年以上或在乡村学校任教22年,现仍在(中)小学任教,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且在乡镇、农村学校连续任教满5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
1.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根据学科特点,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育人成绩比较突出。定期与家长保持良好联系,积极开展家访工作,家校共育成效显著。积极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得到高度认可。(提交1份工作总结)。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任现职以来,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参加学科培训、教研活动、听课工作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每年开设校内公开课、校级以上公开课1节(次)以上(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每年在校级以上共青团、少先队教育交流专题发言1次以上)。
5.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工作量达到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书记、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一,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节。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获得县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
2.获得特级教师或本教学领域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教学能手 ”、“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或县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或连续2年年度考核优秀。
3.个人或所带班级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校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
4.获县级优质课、技能大赛等课堂教学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励1次。
5.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科技创新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活动,获县级奖项1次。
6.参与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在校内主持学科教研活动或集体备课活动2次。
7.公开发表高水平教育教学论文。
8.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十一条 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且在乡镇、农村学校连续任教时间满3年以上。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5年,且在乡镇、农村学校连续任教时间满3年以上。
(二) 教育教学能力
1.能根据学科特点,针对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能准确地对所带班级每个学生进行述评,育人效果良好。
2.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积极开展家访工作,家校共育成效较好。积极参与课后服务工作,较好地完成教书育人任务。
3.对所教学科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具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激发学生的潜能,教学效果好。较好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4.任现职以来,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达到本校本学科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对所教学科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具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激发学生的潜能,教学效果好。较好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5.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学科培训、教研活动,每年开设校内公开课、校级以上公开课1节(次)。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获得校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
2.获聘校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3.获评校级优秀班主任,或作为班主任所带班级获校级表彰奖励2次。
4.获校级以上优质课、技能大赛等课堂教学奖1次。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校级以上汇演或比赛中获奖1次。
5.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科技创新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含同级教育学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获得校级奖励1次以上;或组织指导科技、艺术、体育等课后服务活动。
6.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或在校内主持学科教研活动、集体备课活动等1次。
第十二条 二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基本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或初中受聘三级教师职务满2年;
3.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受聘三级教师职务满3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
1.任现职以来,有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共青团、少先队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积极参加家访工作。
2.能够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3.完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积极参加课后服务工作,认真开展学生学业述评,效果良好。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学生德育、课程改革、教学实践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2.教育教学效果良好。
(1)任教受学生欢迎,所教班级学风纪律好,学生成绩有进步。
(2)任现职期间,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工作,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诊断课、研讨课1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三条 三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教育教学能力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