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遵循农业农村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建立完善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为地区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关于对县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工作通知》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阿勒泰地区在县(市)的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中,从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农村工程与规划、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农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按照自治区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第三条 阿勒泰地区县以下农业专业职称共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4个等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四条 申报农业专业职称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二)具备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沟通交流和应用能力。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二)对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三)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第七条 农业技术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技师(预备技师)班毕业。
2.具备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或中专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或高中(含职高)毕业学历,试用期(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八条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试用期(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3.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以上。
4.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勤奋工作、团结协作,按要求完成工作;具备指导农业技术员完成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1.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实践技能。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基层农牧民及生产主体开展工作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行业标准、实用技术、工艺、设备等先进方法。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和试验技术报告。
2.参与设计试验示范方案或参与农业技术培训工作。
3.能够为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提供技术资料。
第九条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试用期(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备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完成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1.能够熟练掌握并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方法、工艺等。
2.具有独立承担技术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技术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
4.具有指导基层农牧民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农业、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及服务工作成效明显、成绩突出,获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行业部门一次以上表彰。
2.参与编写县级或乡(镇)级畜牧业、农业生产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或技术法规1个及以上,或者参与制(修)订地方标准1个及以上,且成果署名排前5名。
4.获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排名前5),或获二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排名前5),或参与出版专著1部以上,个人撰写字数超过2000字。
5.在地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试用期(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满4年,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中级职称满4年,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
5.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关注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动态,掌握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发展,提出能够解决生产中技术问题的措施及发展思路,并能够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和组织实施。
3.具有承担农业项目、技术推广应用(培训)、重要技术集成的能力。
4.在指导、培育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熟练运用本行业专业技术解决生产问题。
2.能够结合当地农牧业生产和发展需求,提出本区域农牧产业发展思路,可行性技术方案,并具备牵头组织实施的能力。
3.具备指导基层农牧民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并得到基层群众的普遍认可。
4.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一般项目申报材料、技术实施方案、调研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从事农业、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及服务工作成效明显、成绩突出,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区以上行业部门公开表彰。
2.针对区域农牧业发展短板,指导农牧业从业主体应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生产,有力改善农牧业生产现状,在区域范围产生重要影响,在区域某项生产指标名列县域前列。
3.针对区域产业发展,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专业调研报告,提出针对性建议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行业部门采纳。
4.主持县以上技术服务或推广类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贡献者(排名前三)参与地区级科技推广、培训类项目3项以上(以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总结、科技成果鉴定书为依据)。
5.参与编制本区域行业发展规划、方案,付诸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以颁发实施文件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使用文件为依据)。
6.作为参与者(排名前5)参与地方标准、规程编制2项以上;或参与者(排名前5)获得1个以上发明专利,2个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1项地区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或在自治区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篇以上。
7.参与地州区及以上行业技能竞赛,大比武活动获得个人奖励。
8.长期在基层单位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技术人员作出示范表率作用,在年度干部考核中获得3个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满5年,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能够对本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关键环节技术给出决策意见;具备农业技术集成、创新及新技术、新模式、新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能力;业绩突出,并在本专业领域起到引领作用,推动本专业发展。
2.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熟练运用专业技术解决区域生产中的关键复杂问题。
2.能够结合当地农牧业生产和发展需求,提出本区域农牧产业发展思路,可行性技术方案,并具备牵头组织实施的能力。
3.具有指导基层农牧民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并得到基层群众的普遍认可。
4.具有较强调查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一般项目申报材料、技术实施方案、调研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4项:
1.从事农业、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及服务工作成效明显、成绩突出,获得地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以上行业部门公开表彰。
2.针对区域农牧业发展短板,指导农牧业从业主体应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生产,有力改善农牧业生产现状,在区域范围产生重要影响,在区域某项生产指标名列地区前列。
3.针对区域产业发展,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专业调研报告,提出针对性建议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区以上行业部门采纳。
4.主持地区以上技术服务或推广类项目3项,或作为主要贡献者(排名前3)参与地州级科技推广、培训类项目5项以上(以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总结、科技成果鉴定书为依据)。
5.作为主要贡献者参与编制本区域行业发展规划、方案等,长期付诸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对本区域主导特色产业形成产生重要影响。
6.作为主要贡献者(排名前3)参与地方标准、规程编制5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排名前3)获得3个以上发明专利,5个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1项;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以上。
7.在本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牵头建立新工作组织机制、新技术模式,在县以上范围得到推广应用,取得显著效果。
8.作为技术牵头人,在区域创建自治区级以上农牧产业园、示范区等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或在区域产业龙头企业培育中提供重要技术支撑,作出重大贡献。
9.长期在基层单位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技术人员作出示范表率作用,在年度干部考核中获得3个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标准;“主研人员”“主要成员”及“主要完成人”是指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人员。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