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基层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医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地区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
(二)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三)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服务人民群众健康。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阿勒泰地区县(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的卫生健康系列所有专业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继续实施“以考代评”政策)。
第四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公共卫生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要与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和所晋升专业相符。
第五条 县(市)以下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也可申报“自治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两者不可同时申报。通过定向评价方式取得的职称,仅在乡(镇)、村(社区)卫生健康机构有效,不作为更高一级自治区通用职称的申报依据。获得定向评价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申报更高一级自治区通用职称时,须先取得与其定向评价职称同一层级的自治区通用职称,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六条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全科医生,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经自治区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可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
第七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累计5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年终考核结果未定等的年度及脱产学习的年度,不作为任职年限计算。
第八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九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公布的相应合格标准,专业成绩3年有效(含考试当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可在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进修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一条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正高级卫生健康事业管理师和副高级卫生健康事业管理师,卫生健康宣传主任技师和卫生健康宣传副主任技师。
第十二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新进展和基层卫生健康需求,具备较丰富的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验,能够正确诊断和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具备基层人群的疾病预防、家庭护理、康复促进和宣传教育等能力。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岗位特点撰写1篇业务总结,内容包括专业水平、工作数量、服务质量、康复指导、健康促进等。
(三)业绩成果
1.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验丰富,任职期间一线业务工作时间年平均不少于40周。能够独立进行急危重症抢救,熟练处理较复杂疑难问题,完成日常业务工作。
2.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和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技术人员授课至少2次,有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3.积极推广本专业的新技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深入的钻研和专长。掌握本专业新进展和基层群众的卫生健康需求,具有丰富的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验,能够准确诊断和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组织开展基层人群的疾病预防、家庭护理、康复促进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结合本专业特点撰写1篇业务总结,内容包括专业水平、工作数量、服务质量、康复指导、健康促进等。
(三)工作业绩能力
1.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验丰富,任职期间一线业务工作时间年平均不少于40周。能够熟练进行急危重症抢救或熟练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圆满完成日常业务工作。
2.具有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每年为专业技术人员授课至少3次;有培养指导2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3.积极推广本专业新技术、新业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不参加考核的年度及脱产学习的年度,不作为任职年限计算。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缓1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定性为一、二、三级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者。
2.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责任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缓3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因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等方面受记过以上处分。
2.因收受病人及家属财物受到书面处分。
3.定性为一、二、三级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或对等责任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缓5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伪造学历、资历、专业考试成绩。
2.剽窃他人成果,有学术造假行为。
(六)毕业院校及专业与申报专业、现从事岗位相符。申报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学专业为卫生类或管理类,并且从事管理岗位。
(七)除临床医疗各专业之间转岗外,其他专业转岗评审必须在现岗位从事工作满5年。
(八)通过定向评价方式取得的职称,不作为高一级自治区通用职称的申报依据。获得定向评价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申报高一级自治区通用职称时,需先取得与其定向评价职称同一层次的自治区通用职称,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
(九)为避免县(市)级、地区级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临时调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享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设定申报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年限。申报副高级人员必须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累计工作满10年,申报正高级人员必须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累计工作满15年。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